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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9年4月10日   出处:九江县三中      编辑:jjlyk   有351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九江县三中班主任教育责任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规范班主任教育行为,减少教育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处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班主任教育事故责任认定及其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育责任事故与等级界定

教育责任事故指:班主任在教育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等行为造成的事故。教育责任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事故)。

二、教育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认定:教育责任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值班人向政教处报告,政教处一周内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报事故裁定人核定后,将事故认定通知责任人。

2.处理:

(1)依据“教育责任事故与等级界定”(附件)进行认定和区分。

(2)一级和二级教育责任事故由校长办公会核定,三级事故由政教处核定。

(3)事故责任处分由政教处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育责任事故的档案记载由政教处存档。

(4)对于构成1次三级责任事故者,由政教主任谈话,扣除文明班级等级达标分10分/次;对于构成1次二级责任事故者,由分管德育副校长谈话,扣除文明班级等级达标20分/次,在班主任会上公开批评;对于构成1次一级责任事故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该学期不能评师德师风标兵;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含2次)一级责任事故者,该学年度不能评优和评师德师风标兵,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解聘下学期(下学年)班主任合同。

三、裁定

教育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育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学校行政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行政会复议后最终裁定。

四、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受聘班主任之日起,包括假期班主任的行为。

2.本办法未详尽的教育责任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3.违反教学责任事故按教学责任事故处分,不再重复处分。

4.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育责任事故与等级界定

序号

事故等级

1

在教育中散布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一级

2

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本班学生出现严重伤害或死亡

一级

3

故意歧视学生,变相阻止学生上学,致使学生流失并产生严重后果

一级

4

辱骂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离家出走或产生严重后果

一级

5

随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如停课、罚站教室外),导致学生厌学、弃学

一级

6

擅自收费或搭车收费或私扣返还款

一级

7

瞒报班级学生数或擅自招收借读生

二级

8

无故不参加有关的学校重大活动,而本班学生组织混乱,使学校活动和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二级

9

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班学生同时出现二人以上的一般性伤害

二级

10

公开给班级学生排名、按考试成绩排座位,歧视学困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级

11

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家长请客送礼

二级

12

因教育、管理不当,导致班级公物损坏较严重或学生故意破坏公物

三级

13

班级及卫生责任区抽查二次没有清扫或情况很差

三级

14

升旗仪式、广播操等活动一个月达四次未到者

三级

15

班会和主题班会有二次未召开

三级

16

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班学生同时出现一人次的一般性伤害

三级

17

班主任工作计划、德育论文、总结未按时完成

三级

18

家长学校家长会到课率不足60%

三级

19

撰写学生操行评语不认真或请学生代写代抄

三级

九江县三中政教处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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